被害人过错的不当性认定-司法观点-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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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ory理论研究

被害人过错的不当性认定

被害人过错的不当性,也可以理解为应受责难性,指的是被害人的行为(包括事前的先行行为和案发时的行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或者正常社会规范,或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背离。对不当性的判断应该仅仅从被害人的行为出发进行判断,与被害人本身是否适格无关。被害人实施了具有不当性的行为,仅仅因为主体条件不适格而最终不能认定为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的,不能因此而否定被害人行为的过错性。比如,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其无需承担责任,而否定其行为的过错性。如果因为被害人自身的原因,而否认被害人过错的存在,对界定和判断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正确地量刑是很不科学的,也有违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刑诉法基本原则。

被害人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应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例如,甲乙因盗窃分赃不均产生争执,在争抢过程中甲将乙打成重伤,则不成立被害人过错。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被告人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成重伤,基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也应当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

也就是说,被害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当达到一定的要求。例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又如,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引发被告人对其进行报复或勒索钱款,或者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家庭成员的暴力反抗,被害人之前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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