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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律说法

承租人能否向出租人主张“开具并交付历年的租金发票”?

2026-09-16作者:吴卫梅律师567 次阅读
承租人能否向出租人主张“开具并交付历年的租金发票”?

一、案例背景

承租人自2016年开始承租出租人房租至2025年,出租人依法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向其开具历年的租金发票。

实践中,诉请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以及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结合相关问题,德途律师告诉你实务中应当如何进行主张才能获得支持。

二、法律分析

(一)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审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是出租人需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4条之规定,出租人作为租赁服务提供者,交付发票属于“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是附随义务,具有民事义务的属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明确支持承租人主张开票的诉讼请求。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开票义务,出租人开具发票系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不属于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二)开具发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

1.开具发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故原则上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2.如何计算起算点:

   (1)合同明确约定开票期限的情形:每一期租金对应的开票请求权为独立的债权,诉讼时效自该租金付款后约定的开票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2)合同未约定开票期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票开具期限的情况下,付款方有权随时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诉讼时效自付款方首次主张开票被收款方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三、律师建议

   1.核实租赁合同关于发票开具的相关约定;

   2.收集此前是否主张过开票的证据(如书面函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3.若未约定开票期限且未主张过,先向出租人发送书面函件主张开票并留存送达证据,若出租人拒绝,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4.诉讼过程中,明确诉讼请求,开票的租赁费期间以及金额;

5.若合同约定了开票期限且时效已届满,可优先尝试与出租人协商解决,或通过向税务机关投诉的行政途径主张开票;

6.依法向付款方(承租人)开具发票,或者保留付款方(承租人)明确表示拒绝开具发票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第四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修改)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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