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新闻列表
德律说法

员工离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2026-09-29作者:陈朝霞898 次阅读
员工离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医院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工作内容为护理。2024年4月26日张某提出离职申请,当日某医院审批同意张某的离职申请。2024年4月26日下午17:31,张某考勤打卡后回到某医院职工宿舍收拾个人物品,当日晚上19时多,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离开某医院返回家中。19时58分许,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某镇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24年4月30日,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2024年5月6日,张某父亲张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张某属于工伤。某医院不服,诉至法院。【参考案例(2025)皖12行终121号】

二、争议焦点

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三、结论

一审法院: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

首先,张某与某医院签订了书面合同,从事护理工作,张某接受某医院的工作安排,受某医院考勤制度约束,按月领取工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其次,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点规定,某医院当日审批同意张某离职,其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为当日的24点为准。再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张某离职当天下午17:31打卡,回到宿舍收拾东西,直至19时离开回到某镇家中,时间上具有合理性。先回宿舍收拾再回家,符合常理,路途合理。其在宿舍停留一个半小时,是为回家作出的必要准备,不能视为返回宿舍后当日下班过程已经结束。因此,从张某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五、法条检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六、小结

所有劳动关系结束后,企业需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写明结束日期和具体时间点。一方面是为结算当日工资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是明确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点,能够减低员工在离职当天前往他处发生意外的举证难度,有效降低工伤认定风险。

撰稿人:陈朝霞律师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逻辑分析能力。系统研习劳动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及婚姻家事法等核心领域,持续更新法律知识储备,能够精准定位复杂案件的关键法律问题。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原则,致力于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高效的沟通协作,为客户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类似法律需求?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