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成都引入了!-法治新闻-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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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成都引入了!

事件简介

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和“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2131日,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条例《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试点实施。

2022223日,据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消息,成都中院日前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下文称《操作指引》)的通知,因企业破产、个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将解除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01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1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从字面上看,个人破产制度似乎只对债务人有利,债权人的权利似乎在债务人申请了个人破产之后便无法得到保障,实质上,我们不能字面的理解“个人破产”这四个字,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了相当多对债权人的保障,比如成都中院刚公布的“操作指引”中,就设计了对不诚信债务人排除适用、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引入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

在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有选择性的清偿部分债权,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借助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信息搜集、清查债务人资产,减少了债权人追偿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避免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2)对债务人权益的关注

对于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极大可能都是名下无可执行资产。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为想要恢复名誉却又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提供了一条救济之路。

在该制度下,一是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生命权,避免暴力追债的情况发生,二是有利于激励债务人还债,给予其机会创造财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创造机会。

3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从事商事活动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是在面临创业失败时,个人不同于企业,没有破产退出机制,个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导致个人负担过重,不利于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给予参与市场竞争个体公平退出的机会,提升和优化了地区营商环境、提高个体创造财富的活力。





02成都中院个人破产“操作指”规则解读

1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操作指引》,适用对象为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并在此基础上排除了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债务、违反限制消费令、隐匿或转移财产、赌博或挥霍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等不诚信的债务人。

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个人破产的申请人必须是诚信的债务人,其次,在主体的范围上区分了商自然人和消费自然人,破产的对象限于商自然人,对于挥霍型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排除在个人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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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欠的钱就不用还了,根据《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大致能分为“法院受理、债权人会议协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当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时,要对其名下及其与配偶、子女等第三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报告,其报告的财产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后,制定一个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清偿方案,交由管理人监督执行。

在债务清理计划期间,债务人的每一笔资产都受到相应的监管,除了债务人的生活必须品、及生活费等必要保留财产,其他财产每季度都要向管理人报告,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对债务人的财产报告进行审查。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将企业破产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进行了引进,若债务清理计划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经法院裁定认可,将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届时将恢复适用普通程序,各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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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在清偿期间会受到哪些限制?

债务清偿期间依据“操作指引”的规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在此期间将会被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且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

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产收入需要及时报告,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移交,执行清偿计划中约定的事项,并且未经法院的允许,不得出境。

当债务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将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和管理人的报告,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解除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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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的“操作指引”并不完全等同于“个人破产”

要注意,成都出台的该规定,其名称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操作指引”,不像深圳市的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考察期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管理人出具调查报告,经法院裁定后可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并解除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操作指引”中,针对清偿计划期间届满的债务人,导致的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终结,以及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并不能导致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

虽然,“操作指引”并不完全等同于个人破产,但这也是我国西南地区在个人破产领域的一次突破,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一项多的选择,通过引入商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并发挥人民法院居中调解、平息纠纷的功能。

同时,该制度也给了债务人一个摆脱“老赖”身份的希望,虽然债务人在清偿计划期间未清偿的债务,仍需要继续清偿,但债务人将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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