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内容及界定-司法观点-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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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内容及界定

电子数据的虚拟化带来人们对其感知、理解的障碍,有些电子数据如电子文档、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可通过电子设备输出或者打印出纸质版本,有些如计算机程序则无法呈现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状态。在庭审中展示电子数据,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通常,对于电子邮件的出示,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具体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有关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提供邮件生成、接收时间和内容。如果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出示邮件纸质件的方式进行质证。对于手机短信类证据的出示,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该手机短信,并将短信内容、收发件人、收发件时间、保存位置等信息摘录说明。手机短信已经公证的,可以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法庭审查时着重于发件人与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机号码,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矛盾,与案件有无关联性。必要时可以由电信运营商协助进行调查。对于网页的出示,证据提供方应当提供网址、访问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存档备查。对于微信、阿里旺旺等即时通讯的出示,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当庭展示聊天记录,说明聊天参与方的昵称、身份等,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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