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途律师告诉您—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法治新闻-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N

ews新闻中心

德途律师告诉您—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_


     当前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落实停工、停产等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在全面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支付职工工资呢?德途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此作出法律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


一、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2月7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  


二、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发生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那么,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呢?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此,如果企业的停产停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


三、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的发放

    根据2月7日人社部发布的《意见》,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结论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支付建议表(以四川地区的复工时间为例):

日期

时间安排

工资支付情况

1月24

调休放假

如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

法定节假日

如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

调休放假

如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

 

 

延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2月3日-9

 

 

 

延迟复工期间

1.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月10日及以后

 

 

 

 

 

复工后

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可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

1)在劳动者工资支付一个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QQ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