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那些法律事儿之劳动人事篇-法治新闻-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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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那些法律事儿之劳动人事篇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人们日常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更是牵动着所有人的心。随着春节假期结束,日常工作即将开始,如何在“战时”状态下有序进行日常生产工作?由于疫情防控而产生的诸如劳动者因被隔离、封城等原因无法返岗工作、用人单位由于疫情的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是否能进行经济性裁员、政府公布复工日的性质等劳动人事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观点,通过对疫情防控中涉及单位及职工较为关心的九个劳动人事问题的梳理,以期对特殊时期相关单位及个人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帮助。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能否返岗上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感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何处理?是否发放工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合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劳动者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 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 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 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六、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七、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八、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上班的、或者企业为了安全考虑,不安排部分员工返岗上班的劳动用工,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上班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2)如劳动者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或者身体不适的,可安排病假休息,病假期间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由于部分劳动者返岗时间较长或长期不能复工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或签署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待岗期间各项待遇。

 

 

九、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认?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前,劳动者或者单位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此“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认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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