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疏忽未及时续保致委托人损失163万律师所在律所被判赔114万
因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25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114万余元的损失。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向蔡某先后借款数百万元,并由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仍有约200多万元未能归还,蔡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借款。
2015年8月24日,蔡某作为甲方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乙方指派黄某、陆某两名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和范围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协议约定,律师收费标准为协议收费,蔡某先预付代理费2万元,剩余律师费按法院最后执结到的数额进行计算。
2015年8月26日,一审法院受理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两天后,法院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2015年12月12日,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
上述查封到期后,蔡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2016年12月14日,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名下的财产,但只冻结到数百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对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偿还蔡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蔡某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1万余元,但未能执行到财产。2018年3月2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夏某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蔡某申报的普通债权,蔡某此前被转移的251万元的保全财产,实际受偿数额为87万余元。至此,法院认定蔡某的实际损失为16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各方面因素,酌定由律所向蔡某赔偿40万元。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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