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递交立案材料的办理程序-司法观点-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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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递交立案材料的办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法院立案窗口对实习律师递交立案材料的,应首先审核当事人出具给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代理律师的律师证、实习律师实习证和指派手续(一般至少应包括所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证明,委托代理律师指派授权书等),然后按照登记立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1.对于实习律师递交的立案材料(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申请)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予以立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交由实习律师签收回执。但对诉前调解、委托鉴定等必须征询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意见,对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文书或材料应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律师来法院领取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亲自签署或签收。

  2.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条件的,均应编立“收”字号登记,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交由实习律师签收回执。对编立“收”字号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案件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立案、不予立案、要求补正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3.实习律师递交的起诉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补正的,除当事人在场且能够当场补正外,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或者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律师到法院进行补正,或者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律师送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律师按照要求补正后,或者实习律师接受指派递交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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